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院大学生科技创新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学院每年投入10万元作为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用于资助开展大学生课外学术课题立项和科技创新活动。为切实做好科技创新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资助原则
第二条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项目的立项范围,包括所有具有创新构想、符合科学原理的各专业基础性研究、应用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项目,鼓励专业交叉研究、自由探索性研究和原始创新性研究。
第三条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项目的类别,分重点项目、一般项目。
第四条学院对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三千元以内,对一般项目资助额度为五百元以内;其经费的不足部分和指导项目的研究经费可来源于项目组自筹、所在系的资助、教师科研项目经费等。完成特别优秀并有深入研究价值的项目可申请深入研究的追加资助。
第五条申请者应是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学风端正,具有探索精神、崇尚科学、热心发明、创新意识强、学有余力的在校大学生。
第六条每个申报项目必须至少有本院指导教师1名。
第七条项目组可自行择优组建,也可报名协调组建,成员一般为3-5人。鼓励跨班级、跨专业和跨系联合申报。对于跨校研究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院学生,且完成项目研究工作量的60%以上。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八条学院设立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管理委员会,委员会由学院领导以及学生处、教务处、财务处、审计处、实训中心、团委主要负责人及系部主任、书记等组成。专项经费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九条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管理委员会负责对项目的立项审查、中期检查、项目鉴定、项目争议裁定等工作。
第四章 申报方式与评审程序
第十条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项目采取学生申报,系部审议推荐,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审后报学院分管领导批准的方式进行。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项目申报工作一般每学年组织二次,特殊情况可以随时申报,其具体程序为:
1、根据学院下发的有关项目申报工作的具体安排,由项目申报人填写《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项目申报表》,原则上每名学生只能主持申报一项或参与申报两项,在研项目的前三名成员不可重新申报项目。每个申报项目须有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专家的推荐意见;
2、学生所在系部对申报项目进行预审,并将审议结果填入申报表;预审通过的申报项目报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评审,提出拟立项目名单和资助金额;
4、分管领导审核批准。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一条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项目一经立项,项目申报人应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表列明的研究内容、项目期限、成果形式等开展研究工作;项目研究过程中,确需调整项目内容的,应及时向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做出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专项经费项目研究进行过程中,项目申报人应提供包含项目阶段性成果以及项目研究情况的中期报告;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管理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检查项目申报人是否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项目申报表的约定开展研究工作,具体工作由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如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管理委员会审核项目中期报告和检查中发现项目申报人违反本办法或未能按照约定开展研究,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终止或暂停项目经费的核拨,直至收回已核拨经费。
第十三条项目完成后,申报人应由所在系签署意见后向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管理委员会申请项目鉴定。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管理委员会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组成鉴定委员会负责项目的鉴定工作。鉴定委员会确定项目是否取得预期研究成果,是否同意结题。项目完成后,申报人应向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管理委员会提供资金经费使用情况的详细报告。
第十四条鼓励项目成果在校内外报刊上公开发表,发表时一般应注明“本课题受到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资助”字样。对有公开成果发表的项目在项目鉴定时优先通过鉴定,优先结题。
第十五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概况和项目研究成果向全院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或主要完成人及其名次排列顺序如有异议,在成果公布后一周内向大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管理委员会对有异议的成果,应进行调查核实、调解协商,协同未果的,由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管理委员会最后裁定。
第十六条在专项经费项目的申报、立项、鉴定等各个过程中,项目申报人均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七条申报项目一般以一年为完成期限。对超过期限仍未完成的项目,项目主持人应提供详细的报告向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以延长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为半年。对未能按要求完成的项目,学院收回已拨经费,取消申报人及参加人继续申报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立项的资格。
第六章 经费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期拨付,在项目立项时拨付全部经费的50%,项目结题时拨付剩余的50%。
第十九条鼓励各单位对立项项目提供必要的配套资金和条件保证。
第二十条学生科技创新专项经费项目核拨经费由学院财务处专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经费的使用范围:
1、购置、抄录、复印、翻译图书资料的经费,业务资料、报告、论文印刷费;
2、国内搜集资料及调查研究费;
3、成果鉴定、专利申请费;
4、实验材料专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仪器设备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