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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政策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
2017-03-22 14:58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是安徽省AA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芜湖市创业富民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大学生创业实习、实训与成果孵化的场所,是开展创业教育、创业实习、创业服务,促进大学生自主创业的重要实践平台。为进一步管理好、建设好基地,孵化成功更多大学生创业项目,保证孵化基地更好地发挥其作用,特修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在学院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由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团委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二条

孵化基地是学生的校内创业孵化培育基地,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孵化基地仅具有孵化器功能,为在校学生提供创业孵化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为加强对孵化基地的管理,学院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为团委二级科室)。

第四条

团委职责

1.全面负责孵化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规划孵化基地的发展;

2.审核创业孵化基地有关规章制度的制定,监督制度实施情况;

3.研究和帮助解决入驻企业在创业过程中的困难;

4.帮助协调入驻企业与地方工商财税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5.指导创新创业指导教师队伍建设;

6.负责有关创业孵化基地其他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中心职责

1.具体负责孵化基地和创业团队的管理、服务、监督和考核工作;

2.负责受理创业团队的申请和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3.负责对创业团队进行创业辅导的组织,并提供相关咨询服务;

4.负责受理接受顾客在创业团队经营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等问题的投诉,并进行指导纠正;

5.指导创业服务工作和入驻企业的创业活动;

6.开展创业意识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等工作;

7.协助办理工商、税务、小额担保贷款等事务,对成功孵化的项目向弋江区机电科技园和社会予以推介;

8. 积极争取省、市、区有关单位对大学生创业的优惠扶持措施。

9、组织开展各类创新创业大赛;

10.组织开展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提升大学生创新能力;

11.组织开展其他创新创业工作。

第三章创业团队的入驻

第六条

入驻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必须为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具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接受大学生创新创业服务中心的管理;

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基地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鼓励创业项目与专业相结合;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承担风险的能力;

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基地后,必须保证能在园区正常开展工作;

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

7.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团队主要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及所在系部同意;

8.创业项目不与学院后勤服务社会化项目相同或相似;

9.如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行业(如医药、医疗器械、邮电、通信、电力、农作物新品种及生物制品、公安及安全等)的项目,申请时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证明和有关测试报告;

10.不接受以下项目申报: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按摩、网吧、氧吧以及易燃、易爆、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易产生油烟、噪声、污染等项目。

第七条

入驻程序

1.孵化企业提供的材料有:《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入驻孵化基地申请书》;创业计划书;企业章程和相关管理制度;创业者的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若有营业执照证书需提供复印件;家长确认函等;

2.中心先对提交申请的项目进行初审,然后邀请专家对创业团队及创业项目进行复审论证;

3.评审入围的团队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正式确定为入园孵化项目;

4.创业团队负责人与办公室签署入园孵化协议书并办理其它相关手续;

5.在中心的指导下,进行装修装饰;

6.团队正式入园开展创业孵化活动。

第八条

评审标准

1.团队负责人在校综合表现良好,学习过相关创业课程,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2.团队组织结构合理,成员目标一致,具有良好的团队精神;

3.创业项目具有创新性和市场潜力;

4.创业计划书内容全面,并具有较强的现实操作性;

5.创业项目和专业结合紧密的项目优先;

6.创业团队成员在校期间未收到任何处分。

第四章 孵化基地的管理

第九条

基地管理

1.创业团队应在协议指定区域内经营项目,不得私自占用公共区域;

2.创业团队的装修方案需经批准,方可施工;

3.创业团队的“门面”设计要规范化和个性化相结合,美观大方;

4.创业团队不得擅自对园区既定的格局和装修等进行改造;

5.创业团队在园内举行大型活动,需提前三天到中心报批;如有校外人员参加,需提前一周进行报批;

6.该孵化基地孵化期为一年,孵化期间,新孵化的项目学校原则上不收取租金。一年孵化期结束后,若通过论证可以继续经营。孵化期间,水电费按照独立水电表核算缴费。经营发生的税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孵化项目团队承担。

第十条

经营管理

1.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

2.遵守孵化基地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与中心签订的协议;

3.团队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4.及时准确地向中心报送不涉及经营机密的报表和数据,支持中心完成相关的统计工作;

5.企业进驻孵化基地原则上必须在两个月之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同时企业的法人代表或个体工商业主必须是项目负责人或核心团队成员;

6.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申报获批的经营范围营业,不在校内外以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或孵化项目名义从事与申报获批的经营范围无关的项目;

7. 严禁各创业项目在经营中弄虚作假、欺诈经营。严禁任何有损于孵化基地或学院声誉的经营行为。

第十一条

卫生管理

1.入驻企业实行“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做好本企业的卫生管理工作,认真督促、检查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

2.入驻企业应配合孵化基地做好清洁卫生管理工作,保持公共区域清洁;

3.严禁在孵化基地内外、楼道等公共区域的墙壁乱画、乱写、乱张贴。因工作需要张贴广告的,应事先与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联系,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地点张贴;

4.入驻企业严禁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堆放杂物。

第十二条

安全管理

1.入驻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团队成员、员工的安全培训,掌握一定的消防安全常识;

2. 入驻企业不在孵化基地内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

4、每一位经营者不损坏公共设施、设备和随意搬动消防器材;

5.每一位经营者不在孵化基地内吸烟、酗酒、做饭,不私拉电线、私接水源、不使用超负荷电器等;

6.入驻企业要做到离开园区时,锁门关窗,关闭电源;

7.严禁携带任何外来人员在基地内从事与经营无关的行为,不留宿任何人员在孵化基地过夜;

8.严禁基地内任何项目及其成员在未取得学院相关部门授权的情况下,以孵化基地或孵化项目的名义组织校外集体活动;

9.严格遵守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相关管理规定和孵化基地作息时间,不得擅自让管理人员打开大门;

10.入驻企业不在创业者联络群、创业项目自建网站等有关媒介以及园区通过任何形式发布有害国家安全、有损国家形象的言论;

11、无论发现任何安全隐患,立即向保卫处或者创新创业服务中心办公室报告;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

1.每个入驻企业必须有专人负责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

2.入驻企业需建立账册,做好企业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和成本管理工作;

3.按照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的要求,入驻企业需编制财务月报表,将主营业务收入、支出、税费、利润等情况定期上报;

4.入驻企业的货币收入和支出必须入账,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做到逐笔记录、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5.加强发票管理。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根据不同经营形式,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开具发票。商品进货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财务记账凭证。

第十四条

中心为入驻项目提供以下支持与优惠:

1.原则上一年内免收入驻项目所有场地租赁费;

2.提供政策咨询,联系有协作关系的咨询公司或通过专家库为入驻项目提供技术与管理的咨询服务;

3.帮助入驻项目解决其他有关事宜;

4.对考核优秀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

5.对符合《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新创业管理办法(暂行)》中第二条第(一)、(二)款中所列事项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在学业方面申请课程免修、学分减免等。

第十五条

入驻项目应遵守的有关规定:

1.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及与办公室签订的《安徽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进驻协议书》、《诚信承诺书》、《安全责任书》等文件;

2.遵守孵化基地的有关管理规定;

3.如实填报不涉及商业机密的报表和统计数据;

4.严格遵守学院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章 创业团队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创业团队的考核

创业团队的考核分为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集中考核一周年一次,原则上在每年的5月或11月进行。

2.集中考核程序

(1)中心发出书面通知;

(2)团队根据考核要求准备材料,主要包括:项目年度经营情况总结、财务月报表或流水账、财务票据、带动就业情况材料等其他相关材料;

(3)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考核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相关调查;

(4)根据材料完整性、盈利情况、相关活动考勤、安全卫生检查记录等考核指标进行打分;

(5)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予以公布。

3.日常评估考核主要根据各项目的店铺卫生整洁度、经营规范度、项目学习培训情况、广告宣传情况、经营业绩等考核指标进行打分。

4.考核总分值为100分,集中考核和日常考核各占50%,并有一定的加减分条件

5.评估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与不合格三种。若入驻团队在日常评估考核中,如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视为考核优秀:

该项目产生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该项目在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取得突出成绩;

创新创业团队获得授权的国家专利技术;

创新创业团队成员中以第一作者身份,并以学院为第一单位公开发表三类及以上学术论文;

其他突出表现情况。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直接视为考核不合格:

(1)创业团队入园后,未按要求在园区内开展工作,项目开展处于停顿状态,致使团队用房经常处于空闲或关闭状态者;

(2)未能按时向办公室上报相关材料,或所报材料内容不真实,通过整改无效者;

(3)创业团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者;

(4)主要负责人违法或校纪校规受到警告以上处分者;

(5)超出业务规定范围,从事与申报经营内容无关的商业活动;

(6)不按规定时间交纳应缴费用者;

(7)擅自更换团队负责人者;

(8)因安全问题,受到二次以上警告者;

(9)因卫生问题,受到三次以上警告者。

6.创业团队考核时需提交评估考核自评表、内部管理制度、财务报表、团队人员花名册、承担业务统计表和合同复印件、团队成员在创业方面获得的荣誉材料等其它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条

考核结果的效用

1.依据考核结果,评选优秀创业团队和创业新星,其创业项目与专业相关的,由其个人申请,经系部审核后报教务处汇总审批,参照《关于参加国家级职业技能大赛学生课程考核成绩认定的办法(试行)》的文件对其申请免修课程进行成绩认定;

2.组织优秀团队到校外进行考察学习;

3.对考核不合格的团队勒令其退出孵化基地。

第六章 创业团队的退出

第十八条

入驻项目不再需要使用孵化基地提供的服务时,应主动提出退出申请,经批准后,及时处理好退出有关事宜。

第十九条

入驻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被勒令退出孵化基地。

1.项目无法取得进展或创业项目中止;

2.对孵化基地提供的场所利用率较低;

3.严重或屡次违反孵化基地有关管理规定;

4.不适宜在孵化基地继续进行经营活动;

5.在基地内从事与参加论证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有转租行为;

6.企业法人或个体工商业主不是项目负责人或核心团队成员的;

7.考核不合格者;

8.第十条第6、7项、第十二条第8项中任何一项情况者;

10.其他须退出创业孵化基地的情况。

第二十条

入驻项目在收到《退出通知书》后的30日内,须结清应缴费用,撤出设备,清理场地,并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退出者,孵化基地将从逾期之日起按标准收取场地租赁费、管理费或处以相应罚金。

第七章 法律责任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

孵化基地和入驻项目违反本办法的,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孵化基地和入驻项目可以通过和解或调解的方式处理各种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孵化基地主管部门申请仲裁。

由于创业团队管理不善,发生安全事故,损失由创业团队承担;后果严重的,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管理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原管理办法暂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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