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人社发〔2011〕52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指导意见》(皖发〔2011〕14号),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工程,进一步推进全省创业培训工作,健全创业培训管理制度,完善创业培训内容,提升广大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实现“培训促进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目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〇 一 一 年 八 月 二 十 九 日
安徽省创业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二五”居民收入倍增规划的指导意见》(皖发〔2011〕14号),全面实施创业富民工程,提升广大创业者的创业能力,进一步掀起全民创业热潮,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培训,是对有创业愿望、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开展从事个体经营、创办微型小型企业的基础知识和创业能力的培训,其主要内容为:创业意识培训、创办企业培训、改善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和创业基地实训。
第三条 创业培训对象是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各类城乡劳动者。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创业培训工作规划、拟定年度培训任务和资金保障,省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组织指导、师资培训和质量评估;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按职责负责分解培训任务、认定培训机构和资金监督管理,各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管理培训机构、申报补贴资金、监督检查和后续服务;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创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提供后续服务;各定点培训机构和高等院校负责具体培训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认定
第五条 创业培训实行资格认定制度,凡具备办学资质、愿意承担创业培训工作的各类院校和培训机构,均可申报认定为定点培训机构。
第六条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办学许可,能够履行创业培训的职责;
2.拥有2名以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创业培训师资证书的专职教师;
3.具备创业培训要求的教室、教学设施等基本条件;
4.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财务及安全管理等制度健全,近年来未发生社会不良影响事件;
5.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上述申报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表》(附件1),并报送资质、师资、教学设备与设施等材料。
第八条 各市应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专家对提出申请的培训机构进行评议、认定。取得定点培训资格的,应通过媒体公示,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九条 各高等院校应组织开展创业意识培训,符合第六条要求的可申报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资格。本着合理布局、资源共享的要求,在高等院校设立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原则上不超过辖区高校总数的30%。
认定为定点机构的高等院校,应成立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承担区域内高等院校学生的创业培训任务。
第十条 创业培训机构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每年1—2月份,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对定点培训机构进行年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取消定点培训机构资格:
1.未完成上年度创业培训目标任务的;
2.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的;
3.被学员投诉,经核实达二次以上的;
4.教学管理不规范,被书面通报二次以上的;
5.转让、租借创业培训资格的。
第三章 分类实施
第十一条 创业意识培训,是为劳动者产生创业想法进行启蒙教育。培训方式以课堂讲座为主,辅以创业成功者经验介绍等,由取得培训资格的教师授课。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填写《创业意识培训成果反馈表》(附件2)。培训课程不少于10个课时,以1.5天课程为一个周期,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80人。
第十二条 创办企业培训,是为有一定创业能力和条件的劳动者提供从事个体经营、开办微型小型企业基本知识和能力的培训。培训方式采用互动式教学,由专职教师授课为主,辅以政策讲解、经验介绍、现场考察等形式。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并通过专家答辩。培训课程不少于80个课时,以10天课程为一个周期,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30人。
创业模拟实训,是创办企业培训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为有一定创业能力和条件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实践训练,是通过模拟创业过程、建立虚拟公司将创业知识与计算机技术、信息网络相结合,以提升创业者的社会能力、经营能力和市场应变能力。培训方式采用集中授课、操作实训和运营演练相结合的形式。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创业计划书》并通过专家答辩。培训课程不少于100个课时(其中:集中授课、上机实训分别不少于50个课时),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30人。
第十三条 改善企业培训,是为初始创业6个月以上的创业者提供扩大经营、改善管理和防范经营风险的培训。培训方式采用互动式教学,由专职教师授课为主,着重加强企业管理、营销策略、财税知识、融资办法等训练。培训结束时,学员应完成《改善企业计划书》并通过专家答辩。培训课程不少于80个课时(其中:理论教学不少于50个课时、个案辅导不少于30个课时),以7天课程为一个周期,培训规模为每班不超过30人。
第十四条 创业基地实训,是为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合格的、但缺乏创业经验的学员提供创业见习服务。培训方式采用师傅带徒弟的互动式、一对一教学模式,实训时间为1-3个月。实训结束时,学员应填写《创业基地实训学员评价表》(附件3)。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各市根据年度培训任务,向定点培训机构下达培训计划,督促和指导其组织实施。培训机构在开班前,应提前7个工作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报,填写《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附件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须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开展创业模拟实训的,还应向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备案。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应加强学员筛选工作。开展创办企业培训或创业模拟实训的,开班时应对学员进行创业能力测评,并根据测评情况调整和完善教学内容。
第十七条 培训机构应按照创业培训教学方案和课程计划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使用统一的创业培训教材,严格按规定课时培训。在保证理论知识授课课时的基础上,邀请专业人员讲解创业政策、创业成功者介绍创业经验。
第十八条 创业培训教学实行班主任负责制,班主任由培训机构指定。其主要职责是:协助培训教师做好教学工作,指导学员完成学习任务,负责日常考勤及记录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建立教学质量反馈制度。培训教师完成授课任务后,需填写《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附件5),经培训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市级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存档。
第二十条 创业实训基地实行自愿申报制度。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本地区产业行业情况,以及学员创业实训需求和创业项目,合理布局创业实训基地。愿意承担创业实训的企业,可向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创业实训基地申请表》(附件6)。
创业实训基地应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一定规模、经营运行正常、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2.企业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设施;
3.每年提供实训岗位不少于10个;
4.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意参加创业基地实训的学员,应向当地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由当地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根据其特点推荐创业实训基地,经市级创业服务指导中心确认后下发《创业基地实训通知书》。学员持《通知书》到创业实训基地报到,双方签订《创业基地实训协议书》(附件7)。
第二十一条 培训(实训)结束后,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考核,考核合格者颁发《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免费发放。
第二十二条 培训(实训)机构应在培训学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学生证》等证件相应位置标注培训(实训)类别和时间,并录入全省就业失业管理信息系统。
培训(实训)机构应建立培训台帐,记录培训学员的基本情况、培训类别、培训时间、考核情况以及自主创业等情况。
第五章 师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创业培训师资由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教师组成,承担创业培训教学任务,接受学员咨询,指导学员完成《创业计划书》或《改善企业计划书》。取得创业培训授课资格的教师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公布。
第二十四条 创业培训教师应身体健康、热爱创业培训工作、胜任创业培训教学任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济管理类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有两年以上从事企业经营、市场营销的实践或创业经历的。
第二十五条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负责师资培训工作。培训合格的,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颁发《安徽省创业培训教师合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创业培训教学实行师资选聘制度。培训机构开班前,应根据培训类别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师资名单中选聘教师,报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备案。
培训机构在选聘教师时,应优先考虑本地创业培训教师;本地师资无法满足培训需求的,由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向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申请调剂安排。
第二十七条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应定期组织创业培训教学研讨活动,交流教学经验,探讨教学方法,提升教学水平。
第六章 资金补贴
第二十八条 各类城乡劳动者参加创业意识培训后,可申请参加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初始创业者可直接申请参加改善企业培训。每位劳动者只能享受一次同类别培训补贴。
第二十九条 各类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分别是:创业意识培训100元/人,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改善企业培训)1000元/人,创业基地实训800元/人。
第三十条 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开展创业培训(实训)后,应及时向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报送申请补贴资金材料。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初审后,代为集中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报补贴资金。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在下季度10日前直接将补贴资金拨入培训机构(实训基地)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开展创业模拟实训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省劳动就业服务局确认,经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再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相关培训机构和单位。
第三十一条 培训机构(实训基地)申请创业培训补贴资金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安徽省创业培训(实训)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8)或《安徽省创业模拟实训补贴资金申报表》(附件9);
2.《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
3.《创业培训(实训)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附件10);
4.《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
5.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6.培训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学生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7.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其它材料。
开展创业意识培训的,还应提供《创业意识培训成果反馈表》;开展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的,还应提供《创业计划书》;开展改善企业培训的,还应提供《改善企业计划书》;开展创业基地实训的,还应提供《创业基地实训协议书》、《创业基地实训学员评价表》。
第三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创业服务指导中心为创办企业培训(创业模拟实训、创业基地实训)合格的学员提供不少于6个月后续服务,经后续扶持并在1年内成功创业的,根据成功创业人数,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服务人数后,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后续服务费用。具体申报程序、资料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研究确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及创业服务指导中心应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教学管理,建立健全教学备案、师资教学反馈、专家答辩审定、培训质量现场检查和暗访等各项制度。培训(实训)期间,进行不少于2次的现场检查;培训(实训)结束后,对20%以上的学员进行电话回访,以确保培训质量。对学员到课率未达到90%的或电话回访满意率未达到70%的,应扣减补贴资金。
第三十四条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应开展明察暗访,检查培训机构的培训组织、学员管理、教学实施、师资授课、学员满意度等情况,并将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报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
第三十五条 创业培训实行季度统计报表制度,各市应于每季度末前10日内上报创业培训统计报表。
第三十六条 建立创业培训绩效考评制度,对管理规范、培训质量好、社会反响好的培训机构,可纳入就业工作先进评比表彰范围。对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的,应依据《安徽省就业专项资金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它有关创业培训办法、规定如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八条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要求,制定创业培训师资管理、定点机构管理、教学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1.《创业培训定点机构认定申请表》
2.《创业意识培训成果反馈表》
3.《创业基地实训学员评价表》
4.《创业培训开班计划申请表》
5.《创业培训教师授课信息反馈表》
6.《创业实训基地申请表》
7.《创业基地实训协议书》
8.《安徽省创业培训(实训)补贴资金申报表》
9.《安徽省创业模拟实训补贴资金申报表》
10.《创业培训(实训)学员基本情况一览表》